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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方面宣传材料

时间:2012-08-24 17:52:00 点击:0

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方面宣传材料

(定点医院宣传栏)

一、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每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即自上年的12月1日至当年的11月30日为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应自付一定数额的起付标准费用。首次起付标准为:基层卫生医疗服务机构为200元、一级医院为3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三级医院为500元。本结算年度内第二、三次住院在原有的基础上递减50元,自第四次起(含第四次),免收起付标准费用。

二、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符合“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在市内基层卫生医疗服务机构、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分别为93%、91%、89%、87%;退休人员在市内基层卫生医疗服务机构、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分别为95%、93%、91%、89%。参保职工使用疾病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的“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个人自付20%,统筹基金支付80%。其中,使用进口材料的,个人自付40%,统筹基金支付60%。床位费以每人每天20元纳入医疗保险费用统筹范围。

三、报销上限。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职工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合并计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目前为6.5万元。超过统筹基金支付限额6.5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淮南市大额医疗费用救助管理办法》执行。参保人员最高报销限额为21万元。

四、大特病门诊。参保职工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经鉴定合格,取得《淮南市城镇职工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的,在选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一个医保年度内视为一次住院,不分医院级别,先自付500元起付标准费用(包括申请二个病种),每个病种在规定的限额内,个人自付15%,统筹基金支付85%,分别审核,按年度同步结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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