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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医疗保险待遇

时间:2011-06-26 21:21:00 点击:0

第二十九条 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每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即自上年的12月1日至当年的11月30日为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应自付一定数额的起付标准费用。首次起付标准为:基层卫生医疗服务机构为200元、一级医院为3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三级医院为500元。本结算年度内第二、三次住院在原有基础上递减50元,自第四次起(含第四次),免收起付标准费用。

第三十条 报销比例

(一)在职人员:在市内基层卫生医疗服务机构、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93%、91%、89%、87%。

(二)退休人员:在市内基层卫生医疗服务机构、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95%、93%、91%、89%。

第三十一条 报销最高限额

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按《淮南市大额医疗费用救助管理办法》执行。参保人员最高报销限额为21万元。

第三十二条 异地安置人员及因工作需要驻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参保职工,其医疗费用报销按照《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公外出或探亲、旅游等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时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凭异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有效单据及参保单位证明等,个人先自付10%,其余部分按市内同级别医院报销比例在其出院后60日内直接到市医保中心结算报销。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患有门诊规定病种在门诊治疗的,一个参保年度内视同一次住院。本人先自付500元起付标准费用后,在符合规定的报销范围内,每个病种按85%比例报销,最高可报销到每个病种规定的数额,一人最多为两个病种,分别审核,同步结算报销。具体按《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的,自缴费之日起180天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及个人负担数额较大的医疗费用,符合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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