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范围:
1.恶性肿瘤;
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3.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
4.冠心病(有心肌梗塞病史的);
5.高血压(Ⅲ期);
6.糖尿病(有并发症之一);
7.精神病(有过住院史);
8.系统性红斑狼疮;
9.再生障碍性贫血;
10肝硬化;
11.重症肌无力;
12.帕金森综合症;
13.肺心病(含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支气管哮喘);;
14.血友病;
15.类风湿性关节炎;
二、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住院病历及一张两寸相片由本人或监护人填写《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表》,首次申报填表一;增加或变更病种填表二,每年10月10日至10月30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变更定点医院的时间是每年12月份。
2、医疗保险科集中组织申报人员到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鉴定。
3、医疗保险科对定点医院鉴定结论进行审核确认后发证,符合发证条件的人员在12月份到所选定点医院医保办领取医疗证。
4.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三种大病每月上旬可申报,2至3个月组织一次鉴定和发证工作。
三、待遇标准
㈠参保居民患有门诊规定病种在门诊治疗的,一个参保年度内视同一次住院。不分医院等级本人先自付400元起付标准后(精神病未设起付标准),在符合规定的报销范围内,每个病种的医疗费按60%比例报销,最高可报销到每个病种规定的数额,一人最多为两个病种,分别审核,按年度同步结算报销。
㈡门诊规定病种按不同病种,实行不同的限额补助管理。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标准分别为:
1、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为10万元(住院与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合并计算);
2、冠心病、糖尿病、高血压、肺心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综合症、血友病、精神病、重症肌无力、类风湿性关节炎为2000元;
3、参保人员在本人所选择的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其门诊治疗费按规定与定点医院结算。
6、《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仅限本人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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